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2:0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33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33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33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52号《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市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税率仍按15%执行,并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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