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7]2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务局系统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务局系统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粤地税函2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务局系统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粤地税函28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13日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来电询问: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地税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它与目前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有何区别等问题。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对照这一规定,我省地税系统目前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全国统一样式制发的,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新的规定之前,我省地税系统仍使用《税务检查证》,暂不办理《行政执法证》。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将此情况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说明,并将《税务检查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税务检查证》的样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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