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7]25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宗教团体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宗教团体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穗地税发25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宗教团体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穗地税发25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3日
广州市宗教事务局:
你局送来《关于继续免征我市宗教团体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函》(穗宗发182号)收悉。考虑到我市宗教团体的自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宗教房产租金的收入来维持,寺观、教堂修建的任务还很重。经研究,同意对各宗教协会(团体)1997年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房及用地、出租非住宅用房及用地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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