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5:5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19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78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684号)的精神,同意该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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