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5:3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4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4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40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对以水泥、砂、水、外加剂及其他搀和料等为原材料,按一定配方比例,通过集料斗和搅拌机均匀搅拌而成的混凝土可作为生产性产品。你分局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41号)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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