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4:5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51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排水实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88号)收悉。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自来水使用量向用户加收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属于“代收款项”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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