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49:3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10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0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0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4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331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684号)的有关精神,同意该公司由其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下属各连锁分店的销售比例分别向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
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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