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46:5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8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7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企业销售的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上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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