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42:36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8]122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22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东地税发12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东地税发19号文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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