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40:46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236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税务征管分工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税务征管分工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36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税务征管分工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3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16日
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断增加。为此,经研究,现对有关征管分工问题明确如下:
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座落在市区内的,由经管该私营企业的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座落在县级市的,由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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