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8〕3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3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349号
全文有效
1998-12-1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穗地税发〔1998〕179号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不能边征边退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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