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3:2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函[1999]1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府办函1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府办函124号
全文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5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同意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返还,此办法一定三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函[1999]1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