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吉林
›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2:26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