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1: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6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9日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九五版手写版十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万位使用的请示》(珠国税发64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库存的九五年版手写版十万元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万元位专用发票使用,改版要求按粤国税电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注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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