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0:5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8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8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8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8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登记分局筹建组,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4号)精神,现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非住宅出租房用地,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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