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9]19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7号
全文有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粤国税函482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到省收费标准逐级(省、市、县)各加15%(其中运杂费等占5%、损耗和仓储等费用占10%)的差率统一核定各级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各市属分局及区级局执行市级收费标准,各县属分局(所)执行县级收费标准。市属分局及区级局、县属分局(所)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局调剂解决。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从199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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