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地税发2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地税发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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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32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 第一款及其实施条 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 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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