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1999]13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3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3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对个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统一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收入额8万元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收入额8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征收率为1%;年收入额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的,征收率为2%;年收入额25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3%.
二、收入额以实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书杂费等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聘请的教职员工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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