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4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开发销售商品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开发销售商品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4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开发销售商品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475号
全文有效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合作开发销售商品房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 6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合作开发销售“文汇花园”商品房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请示》中合作建造“文汇花园”商品住宅应纳的营业税由项目合作者中的销售方,即宝安区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缴纳的意见。
二、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先税后分”的原则,合作建造“文汇花园”商品住宅的企业所得税亦应由合作开发本商品住宅的销售方――宝安区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缴纳,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该项目若能单独核算并能准确反映其经营成果时,文乐公司为取得“文汇花园”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可列入“文汇花园”的开发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其另行作价收取的“地价”(固定利润)和销售各方收取的定额利润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该项目若不能单独并准确地核算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用核定利率的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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