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47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函11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省局以粤税发17号通知转发)规定,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征税范围。因此,以花生为原料加工成花生油的榨油机,不属于农机的范围,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78号文规定的农机免征增值税照顾。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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