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16: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9]3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3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39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10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湛地税发223号)悉。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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