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62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62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62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市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522号文)下发后,由于有关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按市局规定的时间启用发票有困难,经市局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航空货物运输发票与铁路货运发票推迟启用。
何时启用,另行下文通知
二、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使用发票问题仍按深地税发522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