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0]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
粤地税发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
粤地税发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4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属地征税的原则,为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措施,强化对省级收入的管理和检查,经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决定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分局)的职能作部分调整。
一、省直属分局原来负责征收广州市区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税收,从2000年1月1日起交由广州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局)负责征收。
二、广州市局负责征收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后,应专项开具省级固定税收缴款书,税款按直属分局原帐号入库。
三、省直属分局仍然负责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检查工作,保留征收管理科,负责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税款延期缴纳申请、税收减免、企业财产损失、管理费提取等税务待处理文书的审批和税政处理权。其他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全省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监督、检查。
四、由广州市局负责征收省级固定税收后,省局给予一定的征收经费,以保证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省级固定收入税收交由广州市局征收后,广州市局与直属分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省级固定收入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直属分局要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向省局及财政厅通报收入完成情况;广州市局要严格按照省地税发310号《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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