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2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3号
全文有效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546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其他粮食企业,以恢复征税前一个月月底的库存粮食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留抵税额。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审核其他粮食企业库存粮食金额,认真做好抵扣进项税额工作。
二、各征收单位要对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月10日前报我局流转税处。
附件: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8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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