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0]1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7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18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垦农场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湛地税发93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农垦农场虽不包含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域,具有社会性和经济实体性,其非农业人口和工农业产值更是达到甚至超过一般建制镇的水平,况且国家在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时就已对华侨农场征税。为了公平税负,农垦农场也应纳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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