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5:38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00]13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3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3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9日
惠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应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惠财农4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第四条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建房屋”随土地一起转移时,按土地及其附着物整体成交价格计算征收契税,征收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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