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3:0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56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56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56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对商业企业向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的税务处理,比照此文件执行。以前有规定与此文不符的,按此文办。此文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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