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2:4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0]2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4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自用制剂,医疗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其资格须经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否则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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