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1:51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0]109号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课本代理手续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课本代理手续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江地税函109号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课本代理手续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江地税函109号
全文有效
台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台山市新华书店课本代发手续费纳税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64号)收悉。台山市新华书店课本代发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看其是否符合代销货物的以下三个特点:
一、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二、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
三、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如界定属于代销行为,根据《营业税法规解析》的规定其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补收费征了增值税,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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