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梦想一起飞 发表于 2020-4-8 10:18:25

关于公布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的公告 公告〔2018〕7号

本帖最后由 超越梦想一起飞 于 2020-4-8 10:23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的公告公告〔2018〕7号原文链接: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18/7/30/art_311_121188.html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普通发票印制衔接工作的要求,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公告如下: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吉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普通发票名称调整为:吉林通用机打发票、吉林通用定额发票、吉林机打发票、吉林定额发票。二、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三、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作。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超越梦想一起飞 发表于 2020-4-8 10:24:5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32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为此,我们起草了本《公告》。二、公告的具体内容(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式样。自2018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公布调整后新的普通发票式样。(二)推行原则。在确保纳税人在过渡期内能够足额领取普通发票,以及用票方式不变的原则下,按照总局关于监制章的文件要求,并且结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名称调整普通发票式样。(三)业务范围。本次启用新的监制章和普通发票式样的范围包括全省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三、公告的施行日期本公告2018年8月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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