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9:4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8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8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86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26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44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从收取的第一笔租赁费起,即征收增值税。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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