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6:57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1]5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珠海市在征收契税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珠海市在征收契税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财法5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珠海市在征收契税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财法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9日
珠海市财政局:
你局《 关于我市在征收契税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珠财农[2000]4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按照1950 年政务院颁布的《 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10 月1日起执行新条例)和现行契税法规有关规定,契税纳税义务是随土地、房屋权属变动契约(合同)的签订而同时发生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不是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原因。同时,按照《 契税暂行条例》 及当时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购买房屋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业务需要购买房屋的,免征契税因此,国有企业以及因业务需要而购房的集体企业于1997 年10 月l 日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即使1997 年10 月1 日后才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的,应按签订购房合同时的规定,免征契税。至于你局认为珠财农[2000 ] 40 号文中所指国有、集体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应视为自愿放弃免税优惠权利,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契税暂行条例》 并未如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那样,规定免征契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而你局所依据的《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是于199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对以前的纳税行为没有约束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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