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6:26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6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6日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吸收合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的兼并行为,是由若干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被兼并方的人、财、物及债权债务均转移到兼并方。从企业兼并的情况来看,被兼并方并不因其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只体现权益的转移,故不应把被兼并方视作“卖方”,兼并方视作“买方”。因此,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的转移,不应视作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货物的性质征收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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