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6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6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64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0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设计赔偿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36号)收悉。境内企业将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向外国企业发标,多家外国企业竞标。在规定时间内,外国企业在境外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并到境内对设计方案做出相应解释,经发标方评审后,未中标的外国企业获得部分赔偿金。关于该赔偿金的征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赔偿金是对其境外劳务的部分补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且该外国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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