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6:5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24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4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4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27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128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12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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