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6:1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2)50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50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501号
全文有效
2002.09.06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研究贯彻。
一、各地要从思想上、认识上重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放松。
二、能按增值额征收的,应按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实际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预征的地区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增值率低,预征率定得过高的,应适当降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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