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复[2002]5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东府办复5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东府办复51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9日
市地税局:
东地税发136号文收悉。经2002年8月26日召开的今年第18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暂不扩大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此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