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6:13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复[2002]5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东府办复5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东府办复51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9日
市地税局:
东地税发136号文收悉。经2002年8月26日召开的今年第18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暂不扩大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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