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9: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33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60号)收悉。鉴于你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认为,《关于印制和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30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含深圳市,你局可继续使用原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