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18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1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省局认为,对“公司+基地+农户”这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即由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技术、肥料等生产资料,农户负责耕种或饲养,收成后全部由公司统一收购,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视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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