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5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5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5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11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纸质报表的报送期限,我市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年于年度终后45天内报送一次纸质资料给征收所,纸质资料包括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临时税务登记的办理我市也按原规定执行,即由主管检查机关负责办理登记,只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表》,暂不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具体操作规程和时限可参考省局规定。
注:根据2003年6月9日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106号),此文件中有关规定与国税发47号不一致的,以国税发47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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