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8:2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3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4日
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城市房地产税征免问题的请示》(从地税发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经营的蓄能、发电和输电业务属于能源开发项目,但该企业的经济性质是外国公司分公司,而《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78号)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不符合《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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