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3]3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3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33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5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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