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3:5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3]3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3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33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5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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