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03]1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粤财农1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粤财农117号
全文有效
东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请示》(东财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港、澳、台同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按原契税税率6%减半征收契税。
二、符合减关征收契税政策的港、澳、台同胞要向征收机关提供购房合同、侨汇(外汇)或外币现款交纳购房款的有效凭证等资料。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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