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3:5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3]56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梅地税函56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梅地税函5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因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我市出租车营运收入大幅下降。据调查测算,每辆出租车每月费用约5500元,而疫情发生期间每月营运收入仅4000元左右,入不敷出。为尽可能降低非典型肺炎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渡过难关,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地方后续税源,推动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局研究决定:
从2003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暂停征收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国家宣布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征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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