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3:30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10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0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0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刊登的报刊为《东莞日报》。
二、粤地税函70号(东地税发68号转发)中有关规定与此次转发的国税发47号不一致的,以国税发47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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