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3:19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函发2号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