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3]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财法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财法4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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