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1: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3]43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43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43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凡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外,不论何时投资举办,均按国税函4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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