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0:42

财政部 财税字[1995]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法规,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二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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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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