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财法[2003]991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991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99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25日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享受免税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报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附件:(略)
1.粤财法28号
2.财税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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